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
《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10条规定: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”,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,执行地方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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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10条规定: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”,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,执行地方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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